南京劳动纠纷律师_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?

发布日期:2017-10-23 15:39:20 文章来源:
南京劳动纠纷律师_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?
南京劳动纠纷律师

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?
首先,下列二类主体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不能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:
(一)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;
(二)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、已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反聘的。
因为这二者都是基于劳动者主体不适格而不能被认定工伤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,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而对于童工,因没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,故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,不能认定工伤;而对于后者,因为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,而非法律上的劳动关系,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。
那么,上述二类主体如果在工作中受伤,如何行使救济权呢?
对于童工,应当根据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》的规定处理;对于退休人员,应当遵循民事诉讼途径,可以依照《侵权责任法》等法律规定提出民事赔偿。
其次,我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对于法律意义上劳动者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:
1、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。
2、醉酒导致伤亡的。
3、自残或者自杀的。